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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被判刑的为什么总是安全员?

2017-06-03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作为一个与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追究经常挂在一起的称呼-安全员,是HSE从业人员的关注热点,但究竟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什么是安全员?他们的职责和任务是什么?中国的法律体系对此定位如何,业内的“安全员无出处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安全员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员企业自定义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久争不下!笔者特别撰写此文,以正视听。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证据2穷尽安全生产国家级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任务)止步于此


(某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有规定,但考虑通用性,本文不涉及)。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6(GBM60000)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大类)

6-31(GBM63100)生产辅助人员(中类)

6-31-06(GBM6310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类):从事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6-31-06-00 安全员(细类)

从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监督、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2.监督、检查危险源、发现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3.参与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组织现场保护和抢救,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完成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记录并保存安全生产数据,保存事故调查、分析档案。



把大典中明确的任务和安法中明确内容加以对比,不难发现: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止是法律里提出来的定义,大典之中也正式提出这个定义;

2.“安全员”这个定义在国家级法律法规中没有出处,在大典之中有出处;

3.大典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中类,“安全员”是小类,存在分类差异;

4.大典之中“安全员”与安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职责(任务)并不一致;

5.安法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大典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职责(任务)并不一致。


以上几点之中除第3点大典自身比较之外,其余的比较意义并不大,但笔者特意按大部分EHS人的思维如此处理,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大典的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



证据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GBM20000)专业技术人员(大类)

2-02(GBM20200)工程技术人员(中类)

2-02-28(GBM20228)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小类)

2-02-28-03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细类)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订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订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订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订、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对照证据1及证据4,可以看到:安法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大典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更为趋近



至此,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面,可以确定后述结论: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法律确定的概念,安全员则是劳动法系列下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概念;

  2. 对安全员的主要任务要求规范性文件已经确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法律法规已经确定;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与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要任务更为接近;

  4.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高于对安全员要求;

  5. 安全管理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而安全员应为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6. 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于安全员的概念和职责(任务)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职业大典确定的细类名称“安全员”岗位的设立必须说合法。但现实中“安全员”总被判刑的原因主要在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被判定与事故有关联责任,从而行转刑所致。




一个安全员,总担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能不被断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么(详见作者其它文章)?


换个角度来说,一个安全员,你的主要任务劳动法系列的人事大典已经明确了(见本文之证据3),何必要多承担要求更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活呢,正应了那句话了:赚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


既然法律法规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差不多是专业技术人员,说啥也得拿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啊!


又俗话说:没有金钢钻儿,就别揽这磁器活儿。


这些活儿我们干不了,还是请法人另请高明吧!


既然这活儿涉及刑事责任,说啥也得比别的同档的职位待遇高些吧!


既然涉及到了安全,不管你是法定代表人也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也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好,安全员也好,其他人员也罢,都可能被刑事追责


当然安全员其职责所在,风险更大,而且在实践中对自己职责认知和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不知自己职责(任务)者有之,替上级承担职责(任务)者有之,不懂得留下工作痕迹者有之,对相关法律法规啥也不知道者有之,不懂得如何做好自己承担的职责(任务)者有之……


所以法院的数据告诉我们:被判刑的大多数是安全员。


所谓:

人生在世三万天,

功能名就勿等闲;

且为刑事责任故,

依法依规做安全。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6号)”此文件巨大达近400M,需要的请留言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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